中新網重慶12月3日電 (記者 劉賢)勞務公司因資金周轉向施工方借貸,逾期不歸還借款,特定企業間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是否合法?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此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企業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合法,判決重慶銘華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歸還重慶萬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38.8萬餘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2011年7月23日,重慶萬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簡稱萬泰公司,甲方)與重慶銘華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簡稱銘華公司,乙方)簽訂協議,約定甲乙雙方於2010年4月2日簽訂水電安裝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後乙方組織人員進場施工。
  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因資金周轉問題提出停止施工。截止2011年7月12日,乙方共拖欠民工工資38.8萬餘元。為此,乙方向甲方協議借款38.8萬餘元,保證專款專用於支付民工工資;借款期限為三個月,逾期還款違約金為10萬元,並按日計算3%的利息和賠償甲方由此產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此次糾紛而產生的律師費、交通費等。
  2011年7月23日,銘華公司向萬泰公司出具《借條》。2011年7月24日,在萬泰公司以發放民工工資的方式交付該借款後,銘華公司向萬泰公司出具《收條》。
  2011年8月8日,重慶萬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更名為重慶萬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萬泰集團公司)。因銘華公司未償還萬泰集團公司借款,萬泰集團公司到法院起訴。
  2013年7月11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銘華公司返還萬泰集團公司借款387959.5元,並以借款387959.5元為基數從2011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
  一審宣判後,銘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雙方因借款所簽協議書的實質並非企業借款關係,而是因萬泰集團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三方由此達成的代位求償和代位支付關係;本案借款實質上是雙方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本案借款屬於不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應認定為有效。萬泰集團公司已按約定出藉資金,而銘華公司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應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銘華公司關於借款實為勞務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約定納入工程結算抵扣的上訴理由,沒有新的證據證明,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借款屬於不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其效力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借款的約定內容及實際履行等事實表明的行為性質,具體判斷。
  首先,借款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萬泰集團公司與銘華公司之間存在水電安裝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關係。萬泰集團公司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對不特定的社會企業發放貸款。
  其次,本案借款具有特定用途。雙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臨時進行借貸,借條和收條均證實用於支付拖欠民工工資。
  最後,本案借款不具有營利目的。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有別於一般貸款業務,即係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借條和收條均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有效。  (原標題:拆藉資金兌現工錢起爭議 法院判決返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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